姐妹城市展区・展览室(共同举办展示空间)

京都市国际交流协会内常设展览京都市姐妹城市及伙伴城市的介绍展板、工艺品等。并且可在姐妹城市展区・展览室与协会共同举办以国际交流为目的的各种展览 (每年20次左右)。

征集事项

京都国际交流协会征集愿与协会共同举办以国际交流为目的的企划展的团体。有关共同举办展览的申请事宜,请咨询图书・资料室。

宗旨和概要

  • ①“姐妹城市展区・展览室(以下简称展室)”,可用于地区性的国际交流活动以及以国际间相互理解为目的的展览。
  • ②展期:最长6天(包括布展·撤展日)
  • ③展览时间:最长为9:30—17:00。

关于使用申请

预定使用日7个月前的当月第一天开始受理申请。(除京都市国际交流会馆的休馆日以外)另外,首月将作为报名月,优先接受新用户的预约。

  • ①请填写“姐妹城市展区・展览室企划展许可申请表”所需事项。
  • ②请持①的申请表及展出作品的照片等来馆咨询(要预约)。
  • ③本协会对所申请的展览内容进行商讨后通知申请人可否办展。如果许可办展,将发给申请者“姐妹都市展区展览室企划展共同举办许可书”。

赞助费

申请者需要交付5万日元的赞助费。在收到共同举办许可书后,请将费用汇入指定账户,也可以现金支付。(不接受电子支付、信用卡支付以及海外汇款支付。)


关于共同举办许可标准

  • ①由于展览室为京都市国际交流协会主办机构及相关机构优先使用,所以对于相关外机构,则有可能无法满足展期的要求。
  • ②同一年度不可举办2次以上企划展。即使一年一次,最多只可以连续三年。
  • ③每月最多只可使用展览室举办2次企业展。
  • ④内容与性质如果符合以下某一项,则不可举办。
    ⅰ 以特定政治或宗教活动为目的的展览
    ⅱ 以营利为目的的展示,或与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相关的展览。
    ⅲ 本协会判断有可能扰乱会馆和协会的运营和秩序的展览。
    ⅳ 本协会判断在会馆及姐妹城市展区・展览室的管理上存在障碍的展览。
  • ⑤可进行物品销售(包括作品在内)及呼吁捐赠。

与展览(布展、撤展)相关的重要注意事项

  • ①布展开始之前,协会不予提前保管展品。
  • ②有关展览的布展、撤展需由申请人本人参与及办理。最少需要配备五名工作人员。
  • ③布展与撤展当日,用于展品搬入、搬出的登记车辆(最多2台)可以使用业务停车场。未登记的车辆以及布展、撤展日以外的进出车辆,请停放在一般停车场(收费)。
  • ④展览期间,展室内必须配备一人以上的监视人员。对于展品或其他物品的失窃或事故,本协会概不负责。
  • ⑤不可在墙面或展示用的展板上钉钉子或图钉。照明器具易碎,请小心使用。如果严重损坏设备及配备物品时,需支付复原所需的实际费用。
  • ⑥请在下午6点之前完成撤展。并负责清扫和恢复到使用前的状态,最后需接受协会负责人的确认。
  • ⑦禁止发出噪音以免干扰他人,禁止饮食。
  • ⑧垃圾请务必各自带回。
  • ⑨依照会馆的管理方针,有可能会限制使用时间。
  • ⑩有关其他事项,使用时请遵照协会的指示。

其他

如果不遵守条款的注意事项,协会有权取消展览室的协办许可。对于因取消造成的损失,本协会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