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区役所办理的手续
住所等的登录
经入国管理局认定的拥有3个月以上在留期间者(中长期在留者)来日时,住所发生变化时,请一定向所住地区的区役所、分所、出张所进行住所登记。
此外,特别永住者在提出住所登记之外,还要向区役所、分所、出张所提出有关住所以外的记载事项的变更登记。
中长期在留者(※)
登录时 | 申请时间 | 所需资料 |
---|---|---|
初次登陆日本时 | 在确定住处14日内 |
・在留卡(如果还没有被交付的话,出示护照) |
从京都市外迁入到京都市内时 在京都市内搬家时 |
在确定住处14日内 |
・在留卡 ・个人编号卡或通知卡 ・迁出证明书(持有个人编号卡者,在前住处时使用此卡已办理过迁出手续者,是不需要的。) |
迁往京都市外时 | 到迁出日为止 |
・在留卡 ・个人编号卡(仅限于持有者) |
在留卡破损时 在留期间更新时 |
由于需要到地区的入国管理局办理手续,请向入国管理局进行咨询。 |
※中长期在留者(入管法规定的拥有在留资格并在日本中长期居住的外国人)
*具体为不属于以下任意一项者
① 被认定为有「3个月」以下在留期间者
② 被认定为短期滞在者
③ 被确定为外交或者公用在留资格者
④ 经法务省令确定的相当于以上①-③者
⑤ 特别永住者
⑥ 没有在留资格者
特别永住者
登录时 | 申请时间 | 所需资料 |
---|---|---|
从京都市外迁入到京都市内时 在京都市内搬家时 |
在确定住处后14日内 |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个人编号卡或通知卡 ・迁出证明书 (但是,持有个人编号卡者,在前住处使用此卡已办理过迁出手续的,是不需要的。) |
迁往京都市外时 | 到迁出日为止 |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个人编号卡或通知卡(仅限于持有者) |
住所以外的记载事项(姓名、性别、国际、地区等)有变更的时候 | 变更之后14日以内 |
・照片1张(16岁未满者不要) ・能够确认变更事项的材料 ・护照(持有时)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破损时 | ・照片1张(16岁未满者不要) ・护照(持有时) |
|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丢失时 | 在得知丢失后14日以内 |
・照片1张(16岁未满者不要) ・能够证明特别永住者证明书丢失的材料 ・护照(持有时) |
定期更新时 | ①从有效期间的更新申请开始到第7个生日当天为止 ②有效期间的更新申请以外的场合,从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第7个生日当天为止 ③到16岁生日当天为止 |
・照片1张(16岁未满者不要)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护照(持有时) |
关于手续
*手续必须由本人完成,但在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情况下可由家人代为办理。具体请咨询居住所在地的区役所、分所、出张所。
*在留卡将在您登陆日本时,在成田机场、羽田机场、中部机场、关西机场、新千岁机场、广岛机场、福冈机场给予交付。对在其它机场、港口登陆者,在您进行完住所登记后,将会通过邮寄的方式邮送给您。
详细情况请向入国管理局咨询。
*与在留资格更新许可、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等同时向您交付在留卡。详细情况请向入国管理局咨询。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将会在向区役所、分所、出张所提交申请2~3星期后,直接在区役所、分所、出张所的窗口进行交付。
*照片的尺寸为4×3㎝、上半身、正面、免冠。彩色和黑白均可。但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不需要提交照片。
需要住民票的副本时
在区役所、分所的市民窗口科、出张所、签发证明书柜台办理。本人或与本人同住的家属或持有本人委托书的代理人都可以申请办理。
归国时
在出入境港口、机场办理归国手续时,要归还在留卡。办理了再入境许可(可视为再入境)的,无需归还。
<注>自2012年(平成24年)7月起实施新的在留管理制度。こ随着该制度的实施,同年7月起废除了外国人登录制度。
新制度规定,对特别永住者将发放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对于拥有其他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则将发放在留卡。与这项制度相关的内容发布在法务省入国管理局的官方主页上。
国民健康保险
国民健康保险是以私营、从事农业者、退职人员等没有加入其他健康保险者为对象的一种公共保险制度。
除了加入了工作单位的健康保险者、接受生活保障者、适用于后期高龄者医疗保险制度者以外的其他人必须加入。
工作单位的健康保险中止时,需要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如果加入手续办理迟延的话,除去有特殊理由被认可者以外,所花费的医疗费的全额将自费负担。
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后享受的保障
*病在医院接受诊疗、治疗时,原则上自己只须负担30%费用。
(※70~74岁者根据收入负担10%、20%、30%,0岁至入小学前负担20%)
*当加入者分娩时,支付部分助产费。
*当加入者死亡时,支付殡葬费。
因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补助,请到居住地的区役所、分所询问。
关于加入
凡办理住民票的人均必须加入。没有住民票,在留期限不满3个月的人,考虑其入境的目的等,被认可在日本滞留3个月以上者也必须加入。手续请在居住所在地的区役所、分所的保险年金科办理。
所需证件包括护照和在留卡或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印章(如无印章,签名也可)、证明你可以在留3个月以上的证件(在学证明书、研修计划书等)。
必须在成为居民(不是入境日期)时,或吊销了工作单位的健康保险之日起14天内办理手续。即使延迟了办理加入手续,也要支付追溯到该月为止的保险费。
国民健康保险证
加入后,被交付的一人一份的国民健康保险证。接受诊疗时,务必向医疗机关的窗口出示保险证。
保险费
每年缴纳的保险费是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国民健康保险加入者的收入和家庭成员人数计算。40岁以上未满65岁者还要加算护理保险部分。
入境后的第一年,由于在前一年没有在日本取得收入,只要求缴纳最低限的保险费,从第二年开始根据收入计算征收保险费。
工资等的收入在规定金额以下的或没有收入的,保险费可以享受到20%、50%、70%的「法定减额」减免(需要办理申报收入的手续)。
全年应缴保险费从确定应缴市・府民税的6月份起至次年3月份期间分10次缴纳。区役所・分所或者京北分所会给您寄来交款书,在指定的日期之前到金融机关或邮局,便利店等处缴纳保险费。
办理了相应手续后,也可以通过您指定的账户自动转帐缴纳保险费。自动转帐功能不仅可以避免忘交保险费,还可以省却去金融机构或邮局的工夫。请使用方便可靠的自动转帐功能。
另,如果滞纳保险费,医疗费将由本人全额负担,同时还可能终止保险的补助,请一定在缴纳期限内缴付。
必须申告的事项
出现以下情况的,必须在14天之内到居住地的市区町村的役所・分所的保险年金科(在京北地区居住者由京北分所保健福祉第一担任)办理登记手续。
(1)住所变动(在市内范围内搬家的情况下)
(2)迁入和迁出
从其他的市区町村迁入京都市者从迁入日算起14日以内请到居住地的区役所、分所(在京北地区的居住者由京北分所保健福祉第一担任)办理迁入登记。
从京都市迁移到其他的市区町村的,以及迁往国外者,请将国民健康保险证返还,并申告迁出日期。
(3)加入被用者保险(=工作单位的健康保险)时
(4)接受生活保护或者解除生活保护时,孩子出生、户主变更或死亡时
(5)丢失保险证等
※年度中途退保时,会重新计算到退保日的前一个月为止(分月付款)所需缴纳的保险费。请支付精算过的保险费。
不能加入国民健康保险者
(1)没有在留资格者
(2)无法办理住民票者(但是,在留资格为「兴业」「技能实习」「家族滞在」「特定活动」「公用」的,被许可在日本滞在超过3个月者除外。)
(3)在留资格为「特定活动」者中,需要日本的医院住院并接受医疗的外国患者以及照顾该患者的人,还有,滞在期间不超过一年的参加各种观光保护活动者以及其配偶。
(4)加入了其他健康保险者及其抚养对象
(5)接受生活保障者
(6)适用后期高龄者医疗保险制度者
国民养老金
国民养老金是指支付给所有人的「基础养老金」制度。在年老或残疾、发生死亡意外时,可以领取保障金。居住在日本国内的满20岁以上~未满60岁的人,包括外国人都必须加入国民养老金。
也有在工作单位加入厚生养老金的保险制度。(以在企业,工厂工作的人为对象,20岁以下也可以加入)加入国民养老金保险10年以上者从65岁开始可领取养老金。)
如何加入
加入国民养老金可以在区役所、分所办理手续。在工作单位加入厚生养老金保险的不需要办理手续。(工作单位会为您办理相关手续。)
保险费
如果加入国民养老金,必须缴纳保险费。持交款书到邮局或银行窗口缴纳。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如果在工作单位加入厚生养老金或互助组合的,保险费从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缴纳保险费有困难时
因没有收入或收入较少,缴纳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保险费全额或一部分减免。如果是学生,可以利用“学生缴纳特别制度”,暂时不交保险费(部分学校除外)。
领取养老金
加入国民养老金后,如果投保人已到了老年或致残、死亡时,可以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分为以下几个种类。
(1)老年基础养老金(老年生活保障)
(2)残疾基础养老金(因生病或发生事故导致残疾时的保障)
(3)遗属基础养老金(投保人死亡后遗属的生活保障)
(4)遗孀养老金
(5)死亡一次性补贴金
领取各类养老金都有相应条件。领取养老金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归国时(退保一次性补贴金制度)
国民养老金以及厚生养老金都有退保一次性补贴金制度。是指连续投保未满10年中途回国时,可以领取一次性补贴金的制度。如果连续投保达到规定年数,回国后也可以领取养老金。
领取退保一次性补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非日本国籍者
(2)不居住在日本国内(已经从日本离境)
(3)连续缴纳厚生养老金或国民养老金的保险费达6个月以上者
(4)不具有领取养老金的权利者
(5)自退保之日起,二年以内提出申请
必需的材料
(1)「退保一次性补贴金申请书」
回国之前可以在养老金事务所领取。也可以从日本年金机构的网站下载。
(2)养老保险手册(如果没有养老保险手册,需要在「退保一次性补贴金申请书」上填写相关事项。)
(3)护照复印件
(4)本国银行帐本的复印件
※详细情况请向附近的养老金事务所咨询。
资料邮送处
日本年金机构 外国业务组
〒168-8505 东京都杉并区高井户西3-5-24
结婚(婚姻)登记、离婚登记
结婚时
有根据自国方式结婚的方法和根据日本方式结婚的两种方法。通过自国结婚方式结婚者请向自国的大使馆、领事馆进行咨询。
通过日本方式结婚时请提婚姻届(结婚登记)。
婚姻届(结婚登记)的提交
※双方均为非日本国籍者不用提交材料(3)。
(1)办理手续地点
本人居住地的区役所、分所、办事处
(2)外国人所需资料
・本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开具的「结婚要件具备证明书」
・护照
(根据证明书的内容还有可能需要追加提交其它材料)
(3)日本人所需证件
・户籍证明(京都市内本地出生者不需要提交)
※婚姻登记时的证人,需要年满20岁以上成年人(二名)的盖章和签字。
※提交婚姻登记后,因有时不能判断是否立刻受理,所以尽量提前到办理手续的区役所、分所、办事处去咨询。
※在日本办完手续后,非日本国籍者有向自国汇报结婚的必要。汇报所须的材料请向各自的大使馆、领事馆进行咨询。
※有关因结婚而发生的在留资格变更,请到入国管理局详谈。
*大阪入国管理局京都出张所 Tel:075-752-5997
离婚(离婚登记)
离婚时也须向区役所、分所、办事处登记。不同国籍的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遵照夫妻双方居住国的法律来办理手续。
例如,不承认协议离婚(在双方同意下的离婚)国籍的人和日本国籍的人为夫妇并居住在日本,应按照日本国民法,承认协议离婚。但,不是日本国籍并在自己国家也办理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需按照该国的法律办理手续。
出生登记
孩子出生后,自出生日起14日之内须办理「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①出生证明书(接生时的医师、助产师签署)
②办理申请者的印章(签名)
*办理手续的地点所:居住地或孩子出生地所在区役所、分所、办事处
死亡登记
自死亡之日起7天以内办理「死亡登记」。
*所需材料
①死亡诊断书
②申请人印章(签字)
*办理手续地点:居住地或死亡者死亡地所在的区役所、分所、办事处
◆死亡者为非日本籍人士时
提交死亡登记后,请将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及在留卡直接返还给就近的地方入国管理局,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寄送到以下事务所。
东京入国管理局 台场分室
〒135-0064 东京都江东区青梅2-7-11 东京港湾合同厅舍9层